时间:2019-08-21 03:33:51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0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近日公布的公司监管部文件《关于对蔡志强、河北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怡米康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162号)显示,经查,发现河北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能源”)、怡米康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米康”)以及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科技”,833105)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志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权益变动违规
华通能源、怡米康及蔡双来持有华通科技股份均系华通科技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志强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与蔡志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华通科技股份3416万股,占华通科技已发行股份的97.16%。
2017年2月14日,蔡志强减持华通科技股份99.7万股,持有该股比例从69.78%变为66.95%,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从97.16%变动为94.32%,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5%时未暂停股票交易,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7年2月16日,融易新媒体,怡米康减持华通科技股份100万股,持有该股比例从5.69%变为2.84%,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从91.48%变为88.63%,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7年4月18日,华通能源减持华通科技股份25.4万股,持有该股比例从6.21%变为5.49%,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从85.45%变为84.73%,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5%时未暂停股票交易,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违规
2015年11月3日,华通科技与相关方签署《合作投资建设污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意向协议书》并于2016年7月25日中标。2016年 9月12日,华通科技获得设立院士工作站的批复。2016年12月23日,华通科技与相关方签署《合作投资建设隆化县村级光伏电站项目框架协议书》。上述事项均未及时披露。
2017年2月17日,华通科技披露了《股份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声明公司没有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份转让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其后,华通科技于2017年2月21日、22日、27日相继披露了上述事项的临时公告。
蔡志强、怡米康、华通能源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违规。
蔡志强作为华通科技的时任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华通科技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做出如下决定:
对蔡志强、怡米康、华通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通科技原名河北华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更名为现公司名称。截至2018年,当事人蔡志强为董事长、总经理、第一大股东,持股3475万股,持股比例75.27%。蔡双来任监事、股东,持股352.4万股,比例7.63%。蔡双来与蔡志强系父子关系。华通科技于2015年7月3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总股本5077.6万股,主办券商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怡米康原名中能聚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更名为现公司名称。当事人蔡志强任监事、股东,蔡双来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股东,认缴出资额20万元。
华通能源于2009年5月22日成立,执行董事宇文芳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90%,认缴出资额4500万元。监事韩烨持股比例10%,认缴出资额500万元。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