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9:26:16来源:新媒体
根据《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2022年10月28日,中证金融、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实施《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证券公司从中证金融借入科创板股票用于做市交易业务的有关操作和要求。
作为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配套,《细则》与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相关规则有效衔接,旨在通过为做市商提供券源支持,降低做市交易成本,有效发挥做市商机制作用,提升股票流动性和定价效率,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是持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交易制度、进一步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中证金融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会同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指导并协助试点证券公司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尽快组织技术系统测试,积极稳妥推进科创板做市借券相关工作,全力保障业务平稳有序落地,持续助力科创板市场高质量发展。
细则全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规范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以下简称做市借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融)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第三条 做市借券交易以及登记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中证金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相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出借人和借入人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等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可以作为做市借券业务的出借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向中证金融出借科创板股票,出借人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
第五条 中证金融可根据市场需求,将借入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第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向中证金融申请成为借入人,参与做市借券业务。
第七条 证券公司向中证金融申请成为借入人,应具备开展做市借券业务所需的业务和技术条件,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借券业务申请书;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董事会(或公司授权的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开展做市借券和申请做市借券授信额度的决议文件;
(四)业务实施方案;
(五)科创板股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信息表;
(六)中证金融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中证金融与借入人签订做市借券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做市借券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中证金融结合借入人资信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及调整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第十条 借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证金融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做市借券服务:
(一)不再具备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
(二)申请暂停或者终止参与做市借券的;
(三)违反业务规则或者业务合同,影响业务正常运行的;
(四)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
(五)中证金融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借入人应当向中证金融申请开立用于做市借券的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记载其交存的做市借券业务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第十二条 借入人参与做市借券业务的,应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和自营资金交收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