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2 22:37:41来源: 中国证券报
信用卡乱分期、“息费”陷阱、“绑卡容易解绑难”……这些信用卡业务问题迎来监管整治。
据中国银保监会7月7日消息,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从经营管理、发卡管理、授信管理、分期业务、息费收取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为《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存量业务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并在6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完成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等工作,改造后新增业务应当符合《通知》规定。
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比不得超过20%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发卡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
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未来银保监会还将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标准,不断督促行业将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自去年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很多银行已经对照监管要求行动起来,长期睡眠卡压降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需要提醒的是,在压降和清退睡眠卡的过程中,要充分保障持卡人的权益。
此外,《通知》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信用卡绑定支付账户等其他账户时应当尊重客户真实意愿,并提供同等便利程度的解除绑定服务。客户申请销卡的,应当在确认无未结清款项后,及时完成办理。
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
《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实施严格审慎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动态管理。
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
《通知》要求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捆绑签订。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监管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
以明显方式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
在息费收取及信息披露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并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依法合规和有效覆盖风险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切实提升服务质效,融易新媒体,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
严禁联名单位变相经营信用卡业务
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信用卡业务合作行为不规范、管控不到位,合作双方权责边界不清晰等问题。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对合作机构实行统一的名单制管理,严格管理审批标准和程序,不得通过合作机构控制的互联网平台开展信用卡核心业务环节,通过单一合作机构实现的信用卡发卡量和授信余额应当符合集中度指标限制。
前述负责人表示,此前银行与合作机构在信用卡领域的合作边界比较模糊,造成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间的信息壁垒。“持卡人通过合作机构办理信用卡时甚至不知道在哪家银行办理了业务,银行对持卡人的情况也不清楚。银行与合作机构不应该让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对债权债务关系产生误判。”
针对联名卡业务,《通知》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由联名单位直接或变相代为行使信用卡业务职责,联名卡合作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联名单位宣传推介及提供其主营业务领域的权益服务。
该负责人强调,联名信用卡的运营主体应为商业银行,联名单位只是是根据自身主营业务提供一些非金融的权益。联名单位不得通过联名卡把自身变成信用卡经营主体。
将开展线上信用卡试点
《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消费者金融需求的升级变化,按照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原则,通过试点方式探索开展线上信用卡业务等模式创新,激发塑造新的发展动力活力,丰富信用卡服务功能和产品供给,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办卡用卡的获得感、便利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