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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重庆分公司被罚180万 非洁净收购不良资产等

时间:2022-07-13 22:32:25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1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重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17号)显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房产地调控政策、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不良资产认定依据不充分、非洁净收购不良资产四宗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机构罚款共计180万元;对隗波警告并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重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17号)显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房产地调控政策、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不良资产认定依据不充分、非洁净收购不良资产四宗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机构罚款共计180万元;对隗波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建军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王乐天警告并罚款5万元。 

  根据重庆银保监局关于隗波任职资格的批复(渝银保监复〔2020〕324号),2020年12月31日,重庆银保监局核准隗波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融易新媒体,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中国东方重庆分公司被罚180万 非洁净收购不良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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