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15 07:42:47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走在路上,突然被从空中落下的杂物砸中,近年来类似的高空抛物案件频发,成为居家安全的一个隐患。
千万不要小看了从空中落下的杂物,小到果核、塑料瓶,大到花盆、广告牌等等,一旦从高空落下,就有可能变成伤人利器。
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据人民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表示:“2016至2018年这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这1200多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是31件,这31件里有五成多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今日(11月14日)发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根据《意见》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 故意高空抛物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意见》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还对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进行了明确。《意见》指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强调,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但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一方面,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因此,要区分两种情形妥当选择适用罪名。另一方面,在民事责任方面也有必要准确适用侵权责任第85条和第87条,合理界定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人抛物,全楼买单? 最高法: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高空抛物属于“防不胜防的天降横祸”,往往面临着调查取证难、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等问题。“想讨说法,但不知道该找谁。”这是不少受害者面临的困境。因此,“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案例层出不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举办的第二十一期“案例大讲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认为,应当降低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让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生活常识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被侵权人清楚地知道侵权行为人是谁,那么案件就不符合备受争议的高空抛物坠物情形了,而是责任分明的直接侵权事件”。他指出,只有降低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相关立法的本意才能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