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19 18:43:00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一天,单位通知员工:在家停工待岗、停发工资,回去等待上岗通知。此后,员工一直未到单位上班、未领工资,但单位一直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近20年的时间过去了,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员工突然把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停工待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21万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裁判书截图
究竟发生了什么?单位该不该支付待岗工资?法院会怎么判?
索要待岗工资21万元被判驳回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就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件。
裁定书显示,1988年11月张某某入职河西医院从事司机工作。1992年张某某在对车辆维护时头部受伤而休息一段时间。痊愈后,回到河西医院处,未再开车。河西医院为张某某安排其他工作。在河西医院工作期间,张某某曾接受数次岗位培训。1998年1月,张某某被通知停工待岗、停发工资,回去等待上岗通知。
此后,张某某一直未到河西医院上班、未领取过工资,但河西医院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张某某将河西医院告上法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河西医院给付张某某自1998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共计212714元。然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人事争议,张某某主张河西医院向其支付1998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但其在该期间没有向河西医院提供劳动且张某某怠于行使权利,一审认定结果无误。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裁定:撤销判决、驳回起诉但张某某不服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高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张某某起诉主张河西医院向其支付1998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终审裁定:
一、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终3762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民初1575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张某某。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