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16 19:38:07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如何控制工资支付中的法律风险,是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这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公司压一个月发工资,员工一顿猛操作,公司吃了个大亏。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朱某某于2019年5月9日后未到公司处工作,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还应当向朱某某支付拖欠的2019年5月1日至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公司与朱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9日解除;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朱某某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朱某某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此款已于2019年6月28日给付完毕)。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5月才发3月份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朱某某于2009年7月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工作中,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于2019年5月9日发放朱某某2019年3月份的工资,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朱某某劳动报酬,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由公司支付朱某某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于法有据。公司认为其向朱某某发放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朱某某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