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9 17:05:51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4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中信证券的一则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不仅透露了中信证券研究员的薪资情况,也展示了中信证券对于研究员的考核标准,以及中信证券的“忠诚奖”。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周某于2012年入职中信证券,担任研究部高级经理,工资标准为55000元/月。中信证券主张周某2018年绩效考核不合格,因此将其调整至营业部。对此,周某不认可。中信证券以周某拒绝到岗的行为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关系继而拒绝支付2016年、2017年“忠诚奖”和2018年年度绩效奖金。
围绕着上述情况,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考核不合格调岗至营业部
周某于2012年5月2日入职中信证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周某担任研究部高级经理,工资标准为55000元/月,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29日解除。
“周某2018年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具有客观性与公正性。另外,周某作为一名证券研究员,入职中信证券7年以来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有4次仅为合格水平(C)。”中信证券表示:“对于研究员的考核分两个部分,即模拟组合和常规工作研究报告,各占50%。周某模拟组合收益率-12.76%,属研究员中最低水平;常规研究报告则在质量和数量上均属于研究员中较低水平。”
此外,为体现比较的客观性,中信证券还将周某2018年1-5月与新研究员刘某(2018年8月刚入职的员工)2019年1-5月覆盖相同的汽车及新能源板块及关注公司,进行质与量的比较。
中信证券表示,根据比较结果,从量的角度,可明显看出周某在行业及关注公司点评工作上,明显少于后来的新研究员。从质的角度,可以明显看出周某在点评的长度、视角都不如新研究员。周某在许多月度数据上都不点评,有时点评的也是简单随意,对公司产品结构,销售市场变化都未关注到,工作表现极为草率,无法达到研究员职责要求。
2019年2月,中信证券决定将周某岗位调整至北京天通苑证券营业部。中信证券表示,周某未按照要求至新岗位工作,且2019年2月19日至3月29日期间存在旷工情形,因此公司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对此,周某则主张中信证券系违法调整工作岗位,其不同意公司主张的2018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公司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其进行的调岗亦不合理。同时周某称,自2019年2月19日开始仍到原岗位工作,但已无法打卡记录考勤,并非中信证券主张的旷工,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
三项争议焦点法院各个击破
围绕着上述情况,周某提出中信证券需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支付2016年、2017年忠诚奖以及2018年年绩效奖金等。
二审法院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中信证券是否应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中信证券是否应支付周某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的工资;三、中信证券是否应支付周某忠诚奖金及绩效奖金。
关于焦点一,二审法院表示,中信证券上诉主张对周某调岗的原因是周某2018年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但中信证券并未提交公司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具体评分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其提交的周某2018年度《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单》,其中研究员考核分数、模拟组合收益得分、常规工作报告得分均无依据和制度来源。且周某亦明确表示不予认可该项考核结果。中信证券提交的《同岗位员工工作对比》仅能证明员工之间的工作能力存在差异,亦不能证明周某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