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9 10:00:38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4月至今,关于碳排放交易的消息不断传来: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预计将于今年6月底启动运营;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探索碳汇权益交易试点。
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后,如何做好管控与发挥市场作用的平衡?碳排放权在地区间流动的目的何在?如何加大对绿色金融的支持力度?企业环境信披还存在哪些问题?
为此,4月2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专访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党委副书记、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志青博士。
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志青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碳排放社会成本不易准确核算NBD:如何对碳排放社会成本、减排成本进行科学核算?
李志青:碳排放社会成本(增加的二氧化碳排放所造成的现在经济损失与未来经济损失折现之和)和减排成本的核算有两个不同的方法。
核算减排成本比较简单,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行业特点,核算每个企业减排了多少单位的二氧化碳所投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
对碳排放社会成本的核算比较麻烦,因为它是测算碳排放给社会带来的外部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和环境成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这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经济学难题。
但现在也有办法了,因为经济学发展出了环境价值评估的理论,大概有十几种测算方法,但不管哪种,这些方法最后测出来的结果都会或高或低,不那么准确。所以,现在对碳排放社会成本的估算,大多用一些模型来测算,比如用CGE模型(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等。但总的来说,还是有不够准确的问题。
NBD:在碳市场建设中,如何做好管控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之间的平衡?
李志青:主要体现在配额的分配和交易上。配额的总量是要管控的,配额初次分配完之后的二次分配,就可以交给市场进行交易。
NBD:碳排放权在地区间进行流动的目的是什么?
李志青:碳排放权在地区间进行流动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排放权的使用效率。流动的背后是有定价机制的,谁出的价格更高,谁就可以使用碳排放权,如此一来就会驱动企业具有更高的生产效率。具有更高碳排放利用效率的企业出到很高的价格,最后这样的企业可以拥有更多的碳排放权;反过来,一些生产效率低的企业就会把碳排放权卖出来。
NBD:一些绿色金融项目投资周期长,您认为应该如何解决贷款期限不匹配的问题?
李志青:解决期限不匹配的问题要靠金融创新,比如说绿色资产证券化,也就是把贷款期限和投资期限拉平,但还是要解决它背后的收益率跨期平衡问题。
NBD:金融机构被认为掌握的企业环保信息不足,因此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对此您认为应该如何解决?
李志青: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是非常严重的问题。确实有信息上的鸿沟,贷款人和被贷款人两者掌握的信息不一样。
怎样解决呢?主要还是要通过规制,实行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让企业尽可能地对外公布更多的环境信息;第二,政府的环保处罚和奖励信息要能及时公开,也就是政府环境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当然还要利用一些金融科技手段,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的一些方法,来更好地测算企业的环保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合规性约束总体还不够强NBD:您认为应当如何发展适合国情的赤道原则?
(注:赤道原则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决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而确定的金融行业基准)
李志青:首先,赤道原则当年(针对)的对象是西方的一些大的银行,但中国有很多家中小银行,所以这个原则未必能在中国适用;第二,西方银行的赤道原则里面对一些产业的划定,比如说煤炭产业的划定可能也跟中国产业结构和特征不相符合,所以在这个标准上还是要做因地制宜的改变;第三,这里面还有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的区别,总体上来讲西方的指导原则是自下而上的市场为主导,在中国还是要自上而下,以政府主导为比较好。
NBD:您曾经撰文指出,要“借助各种金融终端引导消费者形成绿色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请问具体实现路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