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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铁股份公告“有意误导投资者”?媒体删稿并非内容失实

时间:2021-04-28 08:04:58来源: 中国网

昨日,天铁股份发布《关于媒体不实报道的进展公告》,其中提到“中国网财经正式删除题为《天铁股份被爆产品涉...

昨日,天铁股份发布《关于媒体不实报道的进展公告》,其中提到“中国网财经正式删除题为《天铁股份被爆产品涉重大公众安全隐患 曾遭实名举报董事长行贿》的不实报道”。

2021年3月18日中国网财经发布《天铁股份被爆产品涉重大公众安全隐患 曾遭实名举报董事长行贿》的报道;3月30日,天铁股份向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台县法院”)正式起诉,当天天台县法院即给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网”)下达了《应诉通知书》。

通知书中提出中国网“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3日内提出答辩状”,融易新媒体,4月2日,天台县法院同时给中国网下达《举证通知书》和《传票》。

《举证通知书》提出中国网“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交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传票》规定的一审开庭时间则为4月13日。

后因中国网提起《管辖权异议》及《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开庭时间暂未确定。

天铁股份于4月9日向天台县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先予裁定中国网删除报道。

在中国网提交“管辖权异议”期间,4月13日,天台县法院执行厅的工作人员将《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1324号)和《执行通知书》(2021浙1023执保228号)同时送到中国网。

《民事裁定书》规定中国网“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中国网不服该裁定,于4月15日向天台县法院提交了关于上述裁定书的《复议申请书》。

本着尊重国家法律和天台县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基本精神,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要求,4月20日,中国网删除题为《天铁股份被爆产品涉重大公众安全隐患 曾遭实名举报董事长行贿》的报道。

但是,上述稿件下网(删除)处理并不表示中国网“认可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天铁股份在公告中未经过法院判决将中国网财经的报道定性为“不实报道”,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嫌疑。

根据相关采访证据、其它权威媒体相关报道及律师法律意见,中国网财经将继续关注并持续报道与该行业产品安全相关的公共议题,同时高度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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