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8 03:17:02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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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市政府网5月7日发布消息,《北京市公安局处理违法违规户口工作规范》近日印发,明确错误户口、重复户口、违规户口及其他违法违规户口,应分别采取更正、注销等措施。
规范明确,北京市公安机关处理违法违规户口以“更正错误、注销违规、确保唯一、保障权益”为原则。本规范实施后尚未处理的违法违规户口适用本规范,公安机关对违法违规户口应及时处理。
所谓违法违规户口,是指在户口登记中所产生的错误户口、重复户口、违规户口等,包括:(一)错误户口,是指户口登记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户口。(二)重复户口,是指同一个人具有两个以上户口,且其中之一为本市户口的。(三)违规户口,是指不符合本市落户规定从外地迁入本市或在本市登记的户口,以及在外地违规登记并迁入本市的户口。(四)其他违法违规户口。
全文如下:北京市公安局处理违法违规户口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户口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户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等文件政策精神,结合本市户口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的户口。
第三条规范实施后尚未处理的违法违规户口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公安机关处理违法违规户口以“更正错误、注销违规、确保唯一、保障权益”为原则。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违法违规户口应及时处理。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违法违规户口是指在户口登记中所产生的错误户口、重复户口、违规户口等,包括:
(一)错误户口,是指户口登记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户口。
(二)重复户口,是指同一个人具有两个以上户口,且其中之一为本市户口的。
(三)违规户口,是指不符合本市落户规定从外地迁入本市或在本市登记的户口,以及在外地违规登记并迁入本市的户口。
(四)其他违法违规户口。
第二章违法违规户口的处理
第七条户口登记内容错误的,应当进行更正。
第八条户口登记重复的,对重复登记的户口予以注销,保留唯一户口。
第九条对违规户口,予以注销,依托违规户口迁入或登记的户口一并注销。
第十条其他违法违规户口,根据具体情形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处理违法违规户口后,原户口被登记人办理之前已经存在的事务,如果需要相关户籍证明的,公安机关可以出具。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注销违法违规户口后,应出具相应材料以便原户口被登记人进行户口重新登记。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处理违法违规户口,应在违法违规户口发现时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成,如因特殊情况六个月内无法办理完成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三章违法违规户口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违法违规户口由户口现登记地公安分局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其他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违规户口线索应移交给现登记地公安分局。
第十六条对违法违规户口的管辖公安分局间有争议的,报请市公安局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负责处理违法违规户口的公安分局,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规户口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在处理违法违规户口时,应充分听取违法违规户口被登记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户口被登记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违法违规户口被登记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查处违法违规户口时,公安机关可以暂时停止违法违规户口业务办理,直至违法违规户口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暂时停止违法违规户口业务办理期间,违法违规户口被登记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办理特定业务的,可以向户口登记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在违法违规户口处理前,所办理的业务仅限于户口不存在问题部分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违法违规户口处理完毕,公安机关应立即恢复业务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对违法违规户口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向违法违规户口被登记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