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9 16:31:09来源:融易新媒体
2019年1月25日,消费者骆先生(83岁)来厦门市消保委举报反映:其于2018年12月23日向厦门鑫康博士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金龟口服液保健品一盒,价格7990元/盒,每盒含有120小瓶,买一送一,骆先生向对方预付了2000元货款。后经过了解,获悉该产保健品没有商家所宣传的功效,融易新媒体,且价格昂贵。2019年1月8日,骆先生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商家表示同意。但是20多天过去了,迟迟不见商家退款,骆先生多次致电商家,对方拒接电话。骆先生求助于厦门市消保委,要求商家退款2000元。
消委会表示,《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对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使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上述纠纷中,骆先生购买金龟口服液保健食品后,经过多方了解得知此款产品并不具有商家所宣传的效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骆先生有权要求商家给予退货退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