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1 16:26:54来源:融易新媒体
4月18日,武汉市出台多个政策措施扶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提出了部分个体户3个月房租免受、6个月房租减半的优惠政策。
4月20日,武汉市再次发布消息,详解了个体户申请减免租金、减免税收、减免社保等方面的流程。同时,对相关措施的实施范围和实施对象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即日起,相关个体户就可以按照流程进行申请了。
一、减免租金
问:如何认定市出资企业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实施主体?
答:房租减免的实施主体为市出资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企业。
问:如何认定市出资企业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适用对象?
答:房租减免的适用对象为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问:市出资企业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房产范围?
答:纳入减免房租范围的是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
问:市出资企业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时限?
答: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从2020年2月1日起,免收三个月房租,再减半征收六个月房租。
问:市出资企业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金额如何确定?
答:租金减免的具体金额以国有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问:承租人如何申请办理减免?
答:政策范围内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企业告知的内容,向指定的受理部门提交房租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申请经企业集团(或授权单位)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受理部门书面告知承租人。
二、减免税收
问:为鼓励复工复产,对个体工商户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出租方可依据减免租金的协议,向税务机关提请困难减免申请。
问: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其经营所得是否能减免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问:在“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包含什么?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即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问:对支持武汉市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有何针对性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减免和缓缴社保费用
问: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是多长?
答: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计5个月。免征期为社会保险费款所属期。
问: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哪些部分可以阶段性免征,哪些不可以?
答: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其社会保险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间,要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代扣代缴。
问: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成立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吗?
答: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成立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
问: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免征手续?
答: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减免免征期内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税务部门对其减免后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免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