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27 20:40:01来源: 国家药监局网站
(二)厂房与设施方面。企业成品库某无标识、编号的房间内存放有无产品状态标识的已装箱产品,经查为注册人基茵美药业(青海)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规范》中仓储区应当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分区存放,便于检查和监控的要求。
(三)设备方面。企业现场纯水箱呼吸孔为开放状态,未安装呼吸过滤器,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中应当落实所需要的工艺用水,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有防止污染措施的要求。
(四)不合格品控制方面。企业受控文件《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以及与注册人签订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均规定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置须经委托方审核批准,但查看其试生产的按不合格品管理的某批次产品记录,未经委托方审核批准即进行销毁,不符合《规范》中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不合格品控制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的要求。
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等法规相关要求,企业已对上述存在问题予以确认。
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械家(青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监督其切实整改到位;对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企业完成全部缺陷项目整改后,经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