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5 16:49:49来源:红网
请求责成邵阳市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疗纠纷的报告。
事实过程,2020年9月23日06点,我因喉鸣喉肿、咳嗽和呼气困难,2020年9月23日06点50分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急诊,予以口服抗感颗粒、蒲地蓝口服液、雾化治疗。病情未得到控制,2020年9月25日晚,在邵阳市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复诊,急诊继续按原23日医嘱治疗。2020年9月29日早,发烧39°,出现抽搐,于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门诊看诊,门诊转住院部谱儿科治疗,普儿科转重症监护室治疗,初步诊断为热性惊厥?支气管肺炎、肺炎链球菌感染等,入院后予以阿莫西林克拉维钾、抗感染等治疗,于2020年10月7日出院。2020年10月9日,又到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门诊专家号复诊,给予雾化巩固。2020年10月16日,全身出现多形态红斑、发热38.5°、咳嗽,看专家门诊只给予了雾化治疗。10月17日,病情加重,并于2020年10月17日再次入住邵阳市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普儿科,初步诊断为急性荨麻疹住院治疗,入院后完善辅助检查并给予抗感染治疗原发病、营养支持等治疗。2020年10月25日,医院以皮肤皮疹增多无法处理为由通知转上级医院医治。2020年9月23日至10月25日在邵阳市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2020年10月25日至2020年11月18日在湖南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在邵阳市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的损害后果是,在治疗支气管肺炎并发药物超敏反应综合征,融易新媒体,导致肝功能损害(重度)、轻度贫血、喘息性支气管肺炎(肺气管细胞脱落)等并发症的损害后果。在医院出事故,医院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务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整个门诊及住院过程中,我对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相关医师提出质疑。
第一,小儿急性喉炎,小儿由于喉部结构与成人不同,喉炎一般起病急,救治不及时可能危及生命。从2020年9月23日起急诊治疗,我已经与医生说明呼吸困难、喉鸣、咳嗽、低热等,并且当时做完雾化后,我再次向医师提出呼吸还是困难,又观察了约30分钟,但只能按医嘱回家治疗。由于病情未得到控制,又于2020年9月25日门诊复诊,至2020年9月29日发生高烧、抽搐、链球菌感染肺炎等。事后,我咨询了相关医院的专家,小儿急性喉炎治疗应该解决呼吸困难问题,防止缺氧加重,并控制感染和其他治疗。在我门诊治疗及复诊过程中,医师没有根据我具体情况作出判断,未医嘱住院观察及查明何种病毒或细菌感染的原因,延误了病情治疗时间,出现抽搐已经危及到了生命安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从2020年10月16日起-25日,共计10天时间,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误诊。对于药物超敏综合反映综合征,医师的早期诊断和停用致敏药物对改善患者的预后至关重要。药物超敏反应发病严重危及生命,医师应该对药物超敏反映应该早识别、早治疗,也重点抗议,邵阳市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对于高危药物的使用,没有密切监护。在我医院治疗的10天时间,没有根据我的病史、治疗药物的理化特性、潜伏期及既往报道来判断药物与本病的相关性。由于误诊,耽搁了治疗,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后期药物超敏反应综合征危及到了我的生命安全,药物性肝损害(重度)、急性腹泻及食物过敏、支气管肺炎(上皮细胞脱落)、低钾血症、全身多形态红斑瘙痒、贫血等,增加和延长了我的痛若和经济负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师误诊,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第三,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违反了转诊义务。2020年10月25日,根据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通知我的内容,鉴于我病情加重未得到控制且病情原因不明确的原因,要求转上级医生治疗。医院没有派救护车护送,也没有负责我医治我的首席医师陪同,又不开转诊证明,直接要求我办理出院,自行处理。试问,对于病危的患者,完全不顾我的生命安全,人道主义何在?白衣天使的神圣职责何在?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责任感和对患者的关怀何在?
针对上述情况,我认为,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在我的门诊及整个住院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或过失。为此,我提出以下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