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6 10:32:50来源:红网
关于望城区星城卫生院在对李静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意见
2019年3月14日,李静前往望城区星城卫生院待产,经医生讨论决定实施剖宫产手术,手术中李静心跳、呼吸骤停,经医方心肺复苏后紧急转入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出院诊断为:1、缺血缺氧性脑病;2、心肺复苏术后;3、产后即时出血(失血性贫血);4、肺部感染;5、低蛋白血症;6、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第1-6前肋、左侧第2-7前肋骨折)。
李静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从而导致李静身体发生损伤,医方应当承当由此造成的责任,主要观点如下:
1、医方在没有获得检验报告单的情况下即对李静进行诊断并确定进行手术。院方记录李静入院时间为9时30分。9时40分,主管医师付玲艳与李静及其丈夫进行谈话,十分钟的时间即完成了对李静的初步诊断,谈话一直持续到10时10分。在此谈话期间的9时45分,付玲艳医师以及易三元医生作了首次病程记录并作出入院诊断,其诊断依据的辅助检查中全血标本的送检时间为9时54分、尿标本检查的送检时间为9时55分。而付玲艳医师根本不可能在如此短时间内一边与李静方进行谈话,一边送检验标本,所以上述检查根本不可能在谈话期间进行。而病例材料中的报告单中竟然还存在20时14分、0时0分的送检的标本中,因此,从时间线来看,付玲艳医师以及易三元医生在并没有在获得检验报告单的情况下即确定对李静进行手术,其诊疗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
2、医方的抢救明显抢救不当。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出院诊断来看,经医方的抢救,导致李静身体出现诸多损伤。对于抢救过程中是否用药正确计量适当,我方非专业人员对此持保留意见,但右侧第1-6前肋、左侧第2-7前肋骨折明显系心肺复苏抢救不当所致,故医方应当对李静身体损伤的责任。
3、医方病历记录不规范,有篡改行为。李静在转移至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治疗期间,其丈夫张慎就向医方提出复印病历材料,被医方拒绝,其后,张慎又多次向医方提出复印病历的请求,医方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直至6月15日,医调中心第二次调解时,医方才表示能够复印病历材料,此时距离李静手术已经过了三个月,医方的态度以及行为已令我方持疑,而实际看到的病历材料亦证实医方确实有篡改病历的行为。
一是入院时间更改。医方的所有记录都显示入院时间为9时30分,而病历记录又显示:当日0时0分,李静的血(标本号509)被送检;7时39分,李静的血(标本号515)被送检;8时,李静的粪(标本号不详)作为标本被送往送检;9时,院方麻醉医师作出麻醉前评估和麻醉计划单;9时15分,医方对李静的胎儿及其附属物作了超声医学影像检查;9时20分,医方医务人员王家林向李静告知新生儿安全保障措施。
二是标本送检时间更改。比较明显的改动为上文提到的对李静入院前的检查,且李静转院之后,医方于20时14分还将李静的血进行送检(标本号518),而该报告单上显示的检验时间确是10时23分。
三是出院时间。手术室护理记录的离室时间为12是45分,付玲艳医师和易三元医生记录时间为12时40分。
四是手术记录,付玲艳医师和易三元医生于3月15日13时50分才对手术过程进行记录,已经超过24小时的规定。
我方提出上述病历材料的存在更改均是从很容易能的逻辑错误得出的结论,着实无法想象医方在这三个月的时间内对于病历的实质内容进行了怎样的篡改,但至少上述逻辑错误存在能够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4、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方身体损伤存在因果关系。以上种种,融易新媒体,至少均能证实医方在对李静进行剖宫产手术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导致李静在手术中陷入生命危险,且后续的抢救不当亦对李静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我方认为李静身体损伤系医方导致,其中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