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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厦门分公司违法遭罚 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时间:2020-11-23 09:25:40来源:互联网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对对...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厦门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厦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厦门市分公司存在保费收取环节内控执行不严、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违法违规行为,吴建中、高海岚为相关责任人。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对对人保寿险厦门市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对吴建中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高海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关于吴建中任职资格的批复》(厦保监许可〔2016〕122号)显示,2016年12月20日核准吴建中人保寿险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人保寿险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601319.SH),持股比例71.08%。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融易新媒体,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人保寿险厦门分公司违法遭罚 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标签:
寿险,违法所得,保险合同,投保人,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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