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16:08:57来源:融易新媒体
因为保额缩水,太平财险近期被银保监会点名。
7月27日,银保监会消保局通报太平财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据悉,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通过补充协议更改备案条款,将实际承担的总体赔偿责任从保险金额1.68亿元变成了348.3万元,大幅缩减保险金额至原金额的2%,二者差额近1.65亿元。
经济观察网记者发现,太平财险早在2016年就因为不严格执行报备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而接受过处罚。此外,太平财险并非独一家涉及产品费用更改的问题,人保财险、国寿财险都曾被曝光类似问题,保险行业私改条款、费用的“潜规则”逐渐浮出水面。
保险从业者针对保险行业类似行为表示,正是由于财险公司“一单一价”的操作,才导致财险公司在产品费用上也有了“操作空间”。
保额缩水98%
从通报来看,2015年11月,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简称太平上分)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租赁公司)签订《二手车商融资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简称《协议》),方同意在此协议项下开展业务。《协议》规定,租赁公司向有二手车辆库存且具有融资需求的车商提供融资服务,车商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为保证车商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租赁公司向太平上分购买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并直接向太平上分支付保险费。
在太平上分出具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中,车商是投保人,租赁公司是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加利息,保险期间为贷款期限(一年期),保险费率为2%。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太平上分累计承保保单1289笔,保费收入合计739.51万元,保险金额合计4.69亿元。
2018年9月,经太平财险总公司批准,太平上分与租赁公司签订《二手车商融资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重新设置了承保和理赔条件,包括对累计赔偿限额等做了修订。《补充协议》中“本项目累计赔偿限额为实收保费的110%”等内容,与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的内容相比较,《补充协议》对总的赔偿金额进行了大幅缩减,下降幅度高达98%。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太平上分累计承保保单201笔,涉及投保人59名,保费收入合计316.64万元,保险金额合计1.68亿元。但是,按照《补充协议》,太平上分实际承担的总体赔偿责任从保险金额1.68亿元变成了实收保费的110%,即348.3万元,二者差额近1.65亿元。太平上分出具的以上保单所用条款均为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邹文龙表示,该案例中保险公司或利用其优势地位,并未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对条款等说明清楚,造成投保人重大误解,若是这样的情况下,补充协议可撤销,且可能无法律效力。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海峰也谈到,该案中租赁公司自行同意保险公司降低向其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似乎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处分自身权益的行为;但由于经济地位悬殊,租赁公司在做出该决定时是否考虑了非市场因素,不得而知。
财险费用问题多
此次太平财险被点名通报,涉及到保险金额、保费以及保险费率的相关变动,但在记者调查中发现,太平财险并非第一次被曝光产品费用的相关问题,早在2016年,其就由于保险费率问题接受过处罚。
2016年6月13日,中国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贷款信用保险协议书”,“保险期限”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9月19号,太平财险根据上述协议进行承保,保费收入1991993.60元,保险费率为10%;2014年12月24号,太平财险再次进行承保,保费收入共计1896480元,保险费率为7.2%。但事实上,两次保险费率都与太平财险此前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的“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短期)信用保险条款”不一致。
此次事件中,保监会向太平财险处罚共计32万元。
另外,人保财险、国寿财险也曾有过类似于此的私改产品费用操作。
大连保监局在2017年11月23日通报称,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对承保的884笔清障车保单擅自改变保险条款责任范围,涉及保费633.23万元;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自2012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对承保的25369笔特种车保单擅自改变保险条款责任范围,涉及保费17516.82万元。保监局对该分公司处罚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