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0 22:29:58来源:澎湃新闻
(一)申请。异地贷款申请人持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的“电子码”或《缴存证明》、近6个月的缴存使用明细到贵阳中心各服务网点申请开立异地贷款个人账户后,持贷款申请资料到贵阳中心受托银行申请异地贷款。
(二)受理。受托银行按照贵阳中心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规定的,报送贵阳中心审批。
(三)审批。贵阳中心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核实后,进行贷款审批。
提供《缴存证明》的,审批人员应填写《缴存证明》回执并加盖业务审核章。其中,审批未通过的,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返还《缴存证明》回执联,申请人将《缴存证明》回执联提交缴存地中心。
(四)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五)担保办理。申请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六)贷款发放。符合放款条件的,贵阳中心应将贷款资金支付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款账户内。
提供《缴存证明》的,融易新媒体消息,受托银行及时向申请人返还《缴存证明》回执联,申请人将《缴存证明》回执联提交缴存地中心。
第六章 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八条 借款人异地缴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异地贷款。
第九条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贵阳中心应及时协调缴存地中心协助配合开展贷款催收工作,必要时商请缴存地中心根据借款合同扣划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第十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累计6个月(含)或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贵阳中心可宣布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以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由贵阳中心撤销准予贷款的审批决定,限期退回所贷的住房公积金款额。借款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异地缴存职工在托管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向贵阳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购房人(含共同购房人)或其配偶在贵阳中心、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贵阳中心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筑公积金字〔2020〕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