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9 02:01:18来源:梧桐树下V
2021年、2022年、2023年,公司实现营收分别为30.853亿元、33.255亿元、31.853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408亿元、1.491亿元、1.408亿元。可见,3年营收均在30亿元以上,扣非净利润均在1.4至1.5亿元之间,已丧失成长性。
三、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当期营收比例持续上升,销售区域主要集中在浙江,占比超过7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51,329.31 万元、181,472.07 万元和195,541.65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9.05%、54.57%和 61.39%,公司期末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且持续上升。
公司主要业务收入集中在华东地区,报告期各期华东地区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6.68%、85.20%和 84.04%,其中浙江地区是主要收入来源,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62.43%、71.90%和 71.21%。
四、武汉分公司2019年遭一审判决单位行贿罪,是否构成本次IPO的实质性障碍?
公司的武汉分公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注销)因 2010 年至 2013 年期间时任武汉分公司负责人翟某利用虚假合同、假发票等方式从武汉分公司套取现金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65万元,2019 年 11 月 25 日,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遭告单位武汉分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 50 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388.39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认定遭告人翟某犯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 3 年 3 个月,并处罚金 20 万元,追缴赃款 165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翟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发行人武汉分公司作为原审共同遭告参与二审审理。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 10 刑终 55 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翟某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分公司于一审判决前预缴了足额罚金,并主动上交了违法所得,实际履行了后续判决给予武汉分公司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的两项刑事处罚,该刑事处罚已于一审法院判决之日(2019 年 11 月 25 日)实际履行完毕,融易新媒体消息,并于二审判决之日(2020年 6 月 11 日)生效。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中介机构认为,应将一审判定日期(2019 年 11 月 25 日)认定为发行人武汉分公司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由此计算,相关刑罚执 行完毕已逾三十六个月,发行人满足发行上市条件。认定理由主要包括:发行人武汉 分公司未承担刑罚主刑,在一审判决前已预缴足额罚金、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未上诉且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等。中介机构援引了有关专家研究会、委员会的法律意见书作为支持。
发行人本次申报的报告期为 2020 年至 2022 年。根据保荐工作报告有关表述, 中介机构认为“发行人武汉分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刑事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审核中心首轮审核问询函“3.关于武汉分公司刑事处罚认定”要求公司:
(1)结合《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分析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该判决在遭告人上诉期间是否生效。如认定生效,请说明究竟理由;如认定未生效,请说明将法院判决生效前时点(2019 年 11 月 25 日)认定为刑罚执行完毕时点的合规性。
(2)说明预缴罚金、上交违法所得的究竟过程,收款单位在二审判决后是否发生变化,相关单位是否已开具证明。
(3)说明有关专家研究会、委员会的设立背景及主要运作情况,是否具备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资质,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究竟论证过程,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方是否向专家支付费用。
(4)上面保荐工作报告所称发行人武汉分公司受到的刑事处罚在报告期内,与前述关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刑罚已执行完毕的认定是否存在矛盾。
(5)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第三条有关规定,以及法院已经作出的刑事判决,进一步说明认定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合理理由。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中介机构提供有关专家研究院、委员会的法律意见书。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内核部门说明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履行内核程序的主要过程、发表内核意见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