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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员工”何去何从?(2)

时间:2024-05-25 10:48:25来源:新媒体

目前,企业间的“共享员工”模式在一些城市已有相应探索。在湖北省咸宁市,当地探索成立了“员工共享联盟”,通过“员工共享”平台相互调剂,缓解用工问题。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开区近4万名员工遭纳入“共享员工”合作平台,初步实现人力资源的内部循环和优化配置。

褚军花认为,通过建立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共享用工网上平台,让劳动力在本地区或全国范围内正常流动起来,规范企业之间的用工余缺调剂合作,“这对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就业有积极作用。”

针对当前越来越多自由职业者成为“共享员工”的现象,沈建峰认为,这是一种一个劳动者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不稳定劳动给付的现象,要想对此进行法律规制,需要先根据用工方式对其定性,然后进行法律适用。

“我国现行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型是一个劳动者和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当出现一个劳动者同时为多家企业服务时,即使认定劳动关系,也存在法律的不适用。”沈建峰呼吁,随着用工方式的多样化,现行法应承认复数用人单位的制度和多重劳动关系的制度。另外,对于没有认定劳动关系的“共享员工”,也应提供基本的法律保护。“应建立适用这种灵活用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符合多用人单位工作形态的劳动者底线保护制度。”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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