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19 19:22:31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浙江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3号)。
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3号)
金百汇超市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宁波水磨年糕核查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宁波水磨年糕;生产日期:2020-11-13;抽样日期:2021-01-20抽样单编号:XC2133102430623010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关于仙居县厦阁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3月02日将编号:NO2110900579《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程序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该局工作人员对仙居县厦阁金百汇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未销售完毕的同批次宁波水磨年糕,执法人员对上述同批次不合格宁波水磨年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天立案调查。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宁波水磨年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属首次违法行为,在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事后能够积极整改,提交相应有关材料有利于案件开展调查,且不存在主观故意性,未产生不良情况。并且当事人所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宁波水磨年糕的货值金额为240元。符合《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中提到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具有上述从轻、减轻情形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条款时要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分档处理。(一)……(二)货值金额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认为可以对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如下:一、没收扣押的15包宁波水磨年糕;二、没收违法所得45.5元;三、罚款10000元。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在购买该生产批次为2020-11-13的宁波水磨年糕时并未向供货商索要相关的质检报告和合格证明,存在未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