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19 16:37:57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1年第4期,总第46期)。
序号
任务来源
产品类型
抽检基本情况
核查处置情况
其他情况
处置
所属环节
备注
抽样单编号
检验报告 编号
产品
名称
被抽样 单位
标称生产单位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企业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产品控制 情况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企业原因排查整改措施
1
市抽
食品
NCPGZ2021022762
01XS2101SC028
茄子
杨春玲
/
/
克百威
2021年1月27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对杨春玲所销售的茄子进行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01XS2101SC028),报告显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1月29日交给执法四科调查办理,针对相关情况,立即展开调查。有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2021年0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杨春玲(经营场所:广州天河区员村石东综合农贸市场B区菜档31号)档口进行检查,该档口已停业,广州市天河区科洪市场经营管理部负责人告诉执法人员,当事人自2021年01月20日已停业、不在上述地址经营,亦不在员村石东综合农贸市场的其他档口经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交给广州市天河区科洪市场经营管理部负责人林宏周、并将检验报告张贴于市场告示栏;
二、2021年01月27日后,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抽检单所留联系电话13434292810及注册登记基本信息提供联系电话15361053750进行联系,一直无法接通,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
不予立案理由:
根据上述情况,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已停业、一直无法联系上,该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建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理。经领导审批同意不予立案。
——
流通环节
不予立案
2
市抽
食品
NCPGZ2021022112
01XS2101SCP022
牛蛙
王珠莲
/
/
恩诺沙星
经查:2021年01月07日,当事人从供货商李振天档口购进牛蛙,同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对其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01月27日,编号为No:01XS2101SCP022的《检验报告》转至我局处理,该报告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01月29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出示了《营业执照》、当日涉检牛蛙的《电子销售凭证》、《检测报告》,当事人确认上述涉检产品是其经营的产品、现场未发现上述涉检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2021年01月07日,当事人购进牛蛙15斤(7.5kg),涉案货值金额127.5元(购进单价8.5元/斤、17元/kg);当日抽检机构广州市食品检验所购样3.5kg用于检验,20元/kg,共收取抽检单位70元购样费。当事人陈述当天生意不好、剩余的4kg涉案牛蛙自家食用(以购货价计,金额4×17=68.0元),故货值金额为138元(70+68),违法所得为10.5元(138-127.5)。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