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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2号)

时间:2021-04-09 01:11:09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2号)。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2号)

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2号)

仙居县徽香炒货店经营抽检不合格水晶柿饼的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水晶柿饼,《检验报告》(NO:2010926947);购进日期:2020年12月21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仙居县徽香炒货店;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2020年12月21日购进的抽检不合格批次水晶柿饼在经营,我局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1日从浙江东南副食品批发市场247号处购进水晶柿饼3箱,共24斤。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之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水晶柿饼已售空。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明确销售对象,当事人无法履行召回流程。截至2021年3月29日,我局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水晶柿饼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商浙江东南副食品批发市场247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综上,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融易新媒体,涉嫌为生产领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水晶柿饼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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