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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9号)

时间:2021-04-01 17:51:29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9号)

近期,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9号),对台州缘份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网红奶茶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网红奶茶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报告编号:No:GZA202041376;食品名称:网红奶茶;购进日期:2020-09-15;被抽样单位名称:石家庄市栾城区天阳超市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台州缘份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实物质量所检项目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食品标签-配料表、食品标签-保质期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01月05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抽检检验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网红奶茶产品。当事人自行于2021年01月06日,电话联系经销商对标签有误的网红奶茶进行召回。

2.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标签-配料表错误问题组织自查,对含有奶茶果包的产品均进行了检查,包括样品柜里的样品以及奶茶空杯、标签纸等,库存未发现报告中所提及的错误内容。经当事人自查,上述网红奶茶外包装生产日期和内含独立包装生产日期不一致为个别情况,为员工个人替换行为,当事人已组织员工学习相关食品安全知识。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当事人生产配料表标示错误的食品,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4条款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系违法行为。由于上述食品实物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其生产的网红奶茶产品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

(二)、当事人生产外包装生产日期晚于内含独立包装生产日期的食品,融易新媒体,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7.2条款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系违法行为。鉴于上述产品外包装生产日期与内含独立包装生产日期只相距一天,且在保质期内,对消费者造成的实质损害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标签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员工审核不力,食品安全意识较差。当事人已按要求加大产品标签审核力度,加强对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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