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30 00:00:17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15期),涉及如皋市晓林果业经营部销售的丑橘。具体信息如下:
如皋市晓林果业经营部销售的丑橘
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皋市监检告字[2020]102603-08号),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未发现有丑橘,该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对涉案丑橘实施召回。
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丑橘14.9kg,本局于2020年9月28日抽检买样2.095kg。因上述丑橘口感不佳,其余丑橘都自然损耗或当事人自己食用,未有销售。当事人通过张贴公告实施召回但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本局督促经营单位排查不合格问题,如皋市晓林果业经营部经过排查发现,当事人思想上未重视,未严格按照和建立索票索证制度,发生上述问题,对该单位进行了落实主体责任检查,该单位采取了整改措施,包括一方面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进一步落实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管人员复查发现已进行整改。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丑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情形,因当事人购进涉案丑橘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主观上无违法故意,融易新媒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故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已下达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市监不处字〔2021〕0800018号。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该案件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