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25 13:18:38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期)。通告称,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0年第42期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宝山区1家食品经营企业1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上海市宝山区长林肉类经营部的乌鸡
一、食品名称:乌鸡;购进日期:2020年8月20日;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
二、经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实际经营者为尹东峰,上述不合格产品乌鸡的情况为:共购入3.75公斤,已销售3.75公斤,全部为抽检采样购买。
三、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从事违法时间短,违法经营额小,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决定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生猪产品、牛羊肉、预包装食品等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决定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乌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认真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且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决定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贰元伍角贰分;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柒万陆仟壹佰叁拾贰元伍角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