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21 01:00:26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1年3月18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关于2021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一期)》显示,2021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溧水区组织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溧水区吕兰英禽蛋经营部经营的“草鸡蛋”,溧水区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如下:
溧水区吕兰英禽蛋经营部经营的“草鸡蛋”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032011727265364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氟苯尼考项目,检验结果:氟苯尼考,4.3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经查,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该批次产品购进日期为20200925,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数量为6kg,进价8.15元/kg,货值48.9元,销售价10元/kg(销售给抽样人员14元/kg),货值70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样2.5kg),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该批产品在养殖环节使用含铝添加剂不当引起的。针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草鸡蛋(购进日期:2020-09-25)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1.1元,并处以罚款 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溧市监行罚字【202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