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6 03:08:37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1年3月4日,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二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二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2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2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0330000301136812的红薯粉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新月农贸市场柳莉干货摊位销售的红薯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红薯粉丝的过程中没有索要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处罚。决定给予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红薯粉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108元。
二、抽样编号为SC20330000301136803的榨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新月农贸市场孙好酱菜摊位销售的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榨菜的过程中没有索要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处罚。决定给予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榨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96元;
2、罚款人民币3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508.96元。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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