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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大鑫水产品经营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时间:2021-03-04 01:30:29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天津市武清区大鑫水产品经营部。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大鑫水产品经营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检验报告》(№:LSD1120931),涉及天津市武清区大鑫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花鲢(淡水鱼)(购进日期:2020-11-28)检验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武清区大鑫水产品经营部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花鲢(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花鲢(淡水鱼)”,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SC20120000110335146),购进日期:2020-11-28;不合格项目:经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检验报告》(№:LSD1120931)后,2020年12月18日,我局开展核查处置,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花鲢(淡水鱼)43.6斤,购进单价为13元/公斤,销售单价为18元/公斤,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报告当天,涉案批次花鲢(淡水鱼)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售出该产品后,未收到不良反馈信息。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对该批次产品采取召回措施,但未能召回该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不良反馈,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2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市监稽罚【2021】25号),当事人已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当事人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花鲢(淡水鱼)是由养殖环节造成,已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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