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3 22:08:55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1年3月1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 26号)。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 26号)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NO: NCP20120102111035737),涉及河东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河东区卢明水产品经营店销售的皮皮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皮皮虾(抽样单编号: NCP20120102111035737,购进日期:2020年11月19日),不合格项目: 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购进皮皮虾5千克,1.05千克出售,3.95千克自家食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经营的销售量少,对社会和消费者影响较小,同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张贴召回公告,积极消除影响,应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融易新媒体,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2.罚款1000元。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罚款1000元。于2021年2月2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东常罚〔2021〕5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