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31 11:29:24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0年12月21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51期(总第51期),涉及青岛杨氏蜂业有限公司。
通告原文: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51期(总第51期)
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生产企业青岛杨氏蜂业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11日,省局对青岛家百旺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蜂起祥百花蜂蜜”(规格500克/瓶,生产日期 2019年9月1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No.SA202004722,检验结论为氯霉素项目不合格,违反了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该产品标识的生产企业为青岛杨氏蜂业有限公司。
二、对青岛杨氏蜂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蜂起祥百花蜂蜜”(规格500克/瓶,生产日期 2019年9月1日)数量为60瓶,成本价7元每瓶,售价8元每瓶,全部销售给青岛顺坤食品有限公司,由青岛顺坤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给青岛家百旺超市有限公司,货值金额480元,违法所得60元。
2.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的“蜂起祥百花蜂蜜”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3.处理意见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69000元,合计罚没款690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主要原因为原料采购把关不严,下步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严把食品采购环节。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