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26 00:07:50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融易新媒体,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0年第十七号)。
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0年第十七号)
抽检编号为抽检编号为NCP2033102331445277、NCP20331023301445278鲫鱼和梭子蟹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编号为NCP2033102331445277;产品名称:鲫鱼;抽样环节:流通 ;样品类型:食品;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天台县敏松水产品经营部。
抽检编号为NCP2033102331445278;产品名称:梭子蟹;抽样环节:流通 ;样品类型:食品;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天台县敏松水产品经营部。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上述鲫鱼恩诺沙星超标和梭子蟹镉超标系购进时即存在,鲫鱼和梭子蟹在抽样当天(9月1日)已全部售出,因生鲜食品特性无法召回。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予以立案调查。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鲫鱼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构成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7.4元,并处以10000元罚款;(天市监街处字[2020]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