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5 07:09:4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据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政府网站2020年12月11日消息,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三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抽样编号为XC20330424318231534的嫩姜、抽样编号为XC20330424318231535的茄子、抽样编号为XC20330424318231537的大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望海街道芳芳酱菜摊销售的嫩姜,经抽样检验,“糖精钠”、“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海盐县望海街道芳芳酱菜摊销售的茄子,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糖精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海盐县望海街道芳芳酱菜摊销售的大蒜,经抽样检验,“糖精钠”、“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嘉兴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字〔2020〕32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望海街道芳芳酱菜摊作如下处罚:
一、对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二、对于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