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5 17:04:29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12月3日,江苏省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期)。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5期)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宿豫区、市经开区、湖滨新区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1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春绿纯香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信息。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孟粮油店销售的江苏春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春绿纯香菜籽油,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江苏春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60瓶,共计800公斤,因销售时间较长,未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的处罚决定。
二、泡凤爪(泡椒味)
(一)抽检基本信息。南通欧发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宿迁市乐媳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凤爪(泡椒味),脂肪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检验单位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该企业2019年11月已停产,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已经全面拆除完毕,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电话也未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过对现场群众的走访,群众表示该企业已经停止生产。
(三)核查处置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19年11月15日中止案件调查,因该企业查无下落,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春绿浓香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信息。淮安市清江浦区颜丙玉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销售的春绿浓香菜籽油,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40箱,共计800公斤,因销售时间较长,未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2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的处罚决定。
四、韭菜、豇豆
(一)抽检基本信息。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朱贤侠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韭菜和豇豆,分别是腐霉利和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迁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朱贤侠食品经营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4公斤,豇豆5kg,均已销售完毕。因两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奶油切片面包
(一)抽检基本信息 宿迁海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油切片面包在宿城区朱光宏超市销售,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初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迁海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抽检批次的奶油切片面包450袋,因销售时间较长,未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0元的处罚决定。
六、葡萄切片面包
(一)抽检基本信息 宿迁海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切片面包在宿城区朱光宏超市销售,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初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