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6 01:21:3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据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4号),荆门市天池饮品有限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公告原文:
2020年7月29日,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荆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所对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三组的荆门市天池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池”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为2020年7 月29日)、“金龙泉”纯净水(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分别进行了抽样送检。
2020年8月27日荆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所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2020SC0573、2020SC0574)。以上两种纯净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均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均不合格。本局随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检测后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融易新媒体,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控制:2020年8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种纯净水的抽样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要求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现查明,此次抽检的“天池”饮用纯净水生产了800桶,标注出库销售单价为2.2元/桶,“金龙泉”纯净水生产了1200桶,标注出库销售单价为2.5元/桶,均已销售使用完毕,无法召回。涉案货值4760元,违法所得4760元。
二、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空桶清洗过程中的消毒液浓度不够及空桶清洗及灌装间的环境卫生不达标。
2.问题整改: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空桶清洗后消毒冲洗液的浓度控制,定时检测达标;生产车间环境整治,保持设备及地面的清洁干爽;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避免再次出现此类问题。
三、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寻找原因,规范整改,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760元;2.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14760元。
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