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1 03:12:10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政府网站消息,山东锐青饮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8月18日,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C20370400434535688)、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BE20200107070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山东锐青饮品有限公司2020年4月22日生产的“鑫锐青”菠萝味碳酸饮料,经抽样检验,酵母、菌落总数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8月18日,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对该企业下达(停止生产;停止销售;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
2020年8月18日,山东锐青饮品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根据《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得予以复检。
通过现场检查,未发现标示为山东锐青饮品有限公司2020年4月22日生产的“鑫锐青”菠萝味碳酸饮料。经核查,该单位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2日生产的“鑫锐青”菠萝味碳酸饮料共生产534包,500ml×9罐/包,销售价格4.7元/包 ,货值2509.8元,销售到了山东文登、枣庄薛城和河南南阳。当事人拟定召回计划,并发布了召回公告,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至今未能召回。
山东锐青饮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锐青饮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产停业;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伍佰零玖点捌元(2509.80元);3、并处罚款玖万元整(90000元);4、罚没款合计:9250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