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9 09:21:2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浙江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2020年11月17日)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号),涉及1家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样编号为NCP20330903301133590的河鲫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营者叶冬娥销售的河鲫鱼,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测,检测结果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执法人员对叶冬娥经营的摊位进行检查时,该不合格批次河鲫鱼已售罄,同时经营者叶冬娥当场提供了舟山市普陀区凡凡水产品经营部提供的河鲫鱼销货票据、营业执照照片。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河鲫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说明涉案河鲫鱼进货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进购涉案河鲫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河鲫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当事人已加强流通环节的管理。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