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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小黄鱼”核查处置结果

时间:2020-11-19 07:20:47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浙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0年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四十五)。

 浙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小黄鱼”核查处置结果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四十五)

苍南县灵溪镇利达水产经纪人事务所经销的“小黄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苍南县灵溪镇利达水产经纪人事务所经销的“小黄鱼”(抽样日期:2019年10月22日),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小黄鱼(2-3)(报告编号:HZ-J19102565)氧氟沙星的实测结果为4.51μg/kg,小黄鱼(6-8)(报告编号:HZ-J19102566)氧氟沙星的实测结果为15.5μg/kg,该项目指标为不得检出,检出限为1.0μg/kg,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案件调查过程中,苍南县灵溪镇利达水产经纪人事务所经销的“小黄鱼”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无从轻从重情节,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000.00元;

对当事人销售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的小黄鱼的行为处以罚款130000,元,合计罚没款13300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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