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2 07:01:15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浙江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0年第十八期)。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0年第十八期)
一、抽检编号为DC20331000300544325凉拌海蜇(即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0331000300544325;产品名称:凉拌海蜇(即食);生产日期:2020-08-06;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经济开发区顶鲜小厨餐饮店;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凉拌海蜇(即食),也未发现当事人在海蜇产品加工过程中存在使用含铝的添加剂等行为。上述凉拌海蜇(即食)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凉拌海蜇(即食)为即食产品,且销售时间较长,融易新媒体,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被抽检的海蜇为当事人于2020年7月24日购入,共购入1桶,海蜇带水重约3斤,购入价格为15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购入的海蜇,当事人作为凉菜销售,加工方式为加入大蒜、生姜、糖、醋等一起经搅拌后直接食用。店内购入的桶装海蜇加工后大约可以制成8份即食海蜇,每份售价28元。当事人共销售出7份(其中3份用于抽检),1份用于个人食用,上述海蜇货值金额196元,违法所得4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海蜇货值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6元;二、罚款10000元。(台市监案字〔2020〕40111号)
二、抽检编号为NCP20331002300545409草虾(淡水 活体)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0331002300545409;产品名称:草虾(淡水 活体);生产日期:2020-08-13;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张青妹;标识生产企业:进货来源:万济池菜场。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草虾(淡水 活体)。上述草虾(淡水 活体)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草虾(淡水 活体)为零售产品,且销售时间较长,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0年8月13日从位于万济池菜场的台州市椒江哲法水产批发经营部处购进8千克上述不合格草虾,购进价格为60元每千克,销售价格为76元每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违法所得128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草虾未索证索票。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 128元;二、处罚款4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