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5 04:23:56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记者 徐远官) 11月4日,融易新媒体,湖南省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奇思享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4月28日和4月26日生产的2个批次“经典绿豆糕•绿豆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2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9月8日到长沙奇思享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责令长沙奇思享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上述食品,并要求长沙奇思享食品有限公司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该批次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并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到场,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本局于2020年8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查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2.罚款60000元。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