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30 16:18:2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记者 徐远官) 10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0年7号)。
2020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0年7号)
2020年7月31日,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株洲县渌口镇一家人蔬菜店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检。经检验,融易新媒体,该店芹菜农药残留“氧乐果”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我局现将该批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书编号、食品名称和生产日期分别为:NCP20430221568806429、芹菜,2020-07-31。
销售者名称: 株洲县渌口镇一家人蔬菜店
销售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客运中心站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8月19日我局收到对当事人销售芹菜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2020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和检验抽样单,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株洲县渌口镇一家人蔬菜店地址为渌口区渌口镇客运中心站。该店批号为20200731的芹菜为5Kg,售价10元/Kg,货值50元,获利20元。至核查之日,已全部售出,无库存。
(二)产品控制情况:执法人员至核查之日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进行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2020年8月21日我局立案,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食品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数量少,货值为50元,获利20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研究决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2.罚款2000元。2020年9月27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编号:株渌市监行处字〔2020〕第46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根据该蔬菜店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实际情况,认为本次主要是购进的芹菜存在问题。以后应加强把控产品的采购关,严格按照食品标准要求采购合格食品。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