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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原味葵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时间:2020-10-21 22:03:20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0年10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四期),涉及贵阳市的1家食品经营,1家食品生产企业。

 贵州省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原味葵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通告原文如下: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四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市的1家食品经营,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清镇市福乐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原味葵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清镇市福乐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示生产者为贵阳秀林食品有限公司、规格为2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7日的“原味葵瓜子”,经抽检,该批次产品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报告》(No:GC20520000690234360)]。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清镇市福乐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从贵州德强兴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原味葵瓜子”(生产者:贵阳秀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4月7日,规格:200克/袋)10袋。2020年7月17日,该批次“原味葵瓜子”被抽样送检8袋,销售单价6元/袋,剩余2袋分别以6元/袋、4.74元/袋的价格售出,销售金额共计58.74元。

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58.74元,购进数量10袋,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销售数量10袋(含抽样8袋),获违法所得58.74元。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清镇市福乐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味葵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该公司主动提供了供货者贵州德强兴商贸有限公司相关食品经营资质、食品进货单据、食品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证明该公司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无主观故意,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味葵瓜子的行为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不罚〔2020〕408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公司原因排查:该经营单位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存储条件位于通风、干燥环境,符合该产品的包装标识贮存要求,产品不合格原因不在于经营环节。

整改情况:2020年8月17日在我局向该公司送达涉案产品原味葵瓜子的不合格报告后,该公司于当日下架并退回该原味葵瓜子生产者生产的所有产品。

二.贵阳秀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葵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秀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葵瓜子”(生产日期:2020年4月7日;商标:秀芝林;规格 :200克/袋),经抽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报告》(No:GC20520000690234360)]。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根据贵阳秀林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记录和销货清单,该公司总计生产了“原味葵瓜子”(生产日期:2020年4月7日;商标:秀芝林;规格 :200克/袋)80袋,并于2020年4月9日以“3.2元/袋”的价格销售到“贵州德强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合计256元。

2020年8月25日,该公司收到贵州德强兴商贸有限公司送达的召回产品,此次召回“原味葵瓜子”(生产日期:2020年4月7日;商标:秀芝林;规格 :200克/袋)计28袋,该公司主动将召回这28袋产品上交到我局进行相关处理。

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256元,分装生产80袋,确证召回并主动送交我局28袋,实际销售52袋(含抽样8袋),获违法所得166.4元。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陆元肆角整(¥166.40);

3.没收召回的不合格食品28袋。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陆元肆角整(¥1166.40)。

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0〕409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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