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2 00:11:10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记者 陈娟女) 近日,浙江省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一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抽样编号为NCP20330424270230402的花蟹。
抽检基本情况
冯某祥销售的花蟹,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鲜活水产经营者,从农贸市场食品经营户处购进花蟹,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花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融易新媒体,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