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7 14:00:3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0年9月2日,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信息通告(2020年第5期)。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0年第5期)
序号
任务类型
采样单编号
被抽检单位名称
抽检样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批号
检验报告编号
处置完毕时间
免于处罚原因及依据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是否复检
复检情况
是否警告
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是否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种类及依据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是否停产停业
是否吊销许可证照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1
葱
NCP20330329320930013
泰顺县罗阳镇溪坪路69号
葱
铅(以Pb计)镉(以Cd计)
2020.06.11
NCP20330329320930013
2020年6月11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溪坪路69号利民市场泰顺县细和蔬菜批发经营部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芦笋、葱、马铃薯、大葱、姜、番薯、花菜等食用农产品送检,经泰顺县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其中葱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铅(以pb计)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2,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6月11日从福建省福安市官村奥里蔬菜批发市场许培斌摊位以每斤2.1元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葱40斤,以每斤3元价格销售,总共对外销售了20斤,当天被我局买样抽检5斤,融易新媒体,剩下的15斤葱自行处理。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22.5元。
立案
泰市监处字〔2020〕53号
2020.8.27
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