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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公示3批次不合格年糕核查处置情况

时间:2020-08-25 15:14:1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陈娟女) 据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2020年第四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3批次年糕。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公示3批次不合格年糕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编号为XC20331002316400006年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0331002316400006;产品名称:年糕;生产日期:2020-05-06;规格型号:/;保质期:/;风险检测项目: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晨杰年糕店;标识生产企业:台州市椒江晨杰年糕店。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风险监测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年糕,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排查整改不合格原因并召回上述年糕,但由于销售时间较长,已销售产品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7日生产年糕100kg,成本为4元/kg,销售价为5元/kg。为延长年糕保质期,当事人在年糕内添加了新星牌丙酸钙食品添加剂。上述年糕已全部销售,货值500元,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二、罚款3000元。(台市监案处[2020]40021号)

二、抽检编号为XC20331002316400023年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0331002316400023;产品名称:年糕;生产日期:2020-05-07;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稻香思年糕加工厂;标识生产企业:台州市椒江稻香思年糕加工厂。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年糕,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排查整改不合格原因并召回上述年糕,但由于销售时间较长,已销售产品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从网上购买“米面制品专用防腐保鲜剂”,抽检前天为首次用于年糕当中,但第二天发现防腐效果不明显,于是停止使用,该批年糕抽检前天共生产150kg,融易新媒体,抽检时已经卖出去147kg,剩余3kg还在加工现场。该批年糕价格为4元/kg,成本价为3.6元/kg,销售共获利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二、罚款5100元。(台市监案处[2020]40023号)

三、抽检编号为XC20331002316400042年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0331002316400042;产品名称:年糕;生产日期:2020-05-14;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名称:台州市椒江彩姐食品厂;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食品添加剂。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排查整改不合格原因并召回上述年糕,但由于销售时间较长,已销售产品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登记证,主要从事年糕生产。夏天天气热,温度高,常温下年糕保质期只有一到两天。今年5月,有一客户想带年糕回外地老家,希望延长年糕的保质期,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当事人明知年糕不能添加脱氢乙酸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14日在生产时添加了含有脱氢乙酸的食品添加剂,该批次年糕共生产了10公斤,单价为3.4元/公斤。当事人于抽检后自行将上述食品添加剂扔掉了。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34元。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和调查,危害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椒市监处字〔202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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