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01:09:58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站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
行动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务于2020年8月18前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联 系 人:食品流通处 赵玉杰
联系电话:18147138680、0471—4318160(传真)
邮 箱:nmsltc@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确定自2020年x月至2023年x月,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区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提升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规范落实“两个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达到100%,档案建设达到100%,开展食用农产品自查达到100%,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达到100%,开展信息公示、食品安全培训、检验检测符合规定;销售者(企业)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达到100%,进货查验符合规定达到100%,销售记录符合要求达到100%,经营条件、经营过程管理、产品信息公示符合规定。监管责任得到规范落实,对市场开办者、销售者监督检查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查处全覆盖,违法行为立案率达到100%,禁止市场内活禽交易。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要规范履行《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
1.市场开办者规范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全区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栏式样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2016〕74号)要求,公开自我承诺、抽样检验结果等信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7〕6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全区食品进销货凭证式样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2016〕37号)、《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要求,监督各类型市场开办者以制定《企业主体责任风险清单》为抓手,实施企业自主分析风险点,建立风险点责任链防控体系,逐步实现市场内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2.销售者(企业)规范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自我承诺制度。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规范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信息记录和自查等制度,健全销售台账,出具规范的“食品销售凭证”,适时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履行报告义务。从正规渠道采购食用农产品,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质量审核,查验并留存规范的供货票据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不采购来源不明或无法提供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确保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来源可追溯。鼓励食品批发环节建立进销货电子销售凭证制度,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
(二)规范落实监管责任。遵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全面梳理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出的具体规定,实现监管范围明晰化、监管要求统一化、日常监管规范化、主体责任制度化,避免因法律法规适用错误导致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确保监管工作合法合规权威高效。
1.监管范围明晰化。从产品概念上区分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监管规定,明晰监管边界,从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方面明晰与农牧部门监管范围的划分;建立具有质量检验合格和产品信息可追溯为基本条件的市场准入机制。推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按照“双通道、一体化”准入模式,引导销售者优先采购、市场优先放行具备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