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16:00:40来源: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沪市监食协〔2020〕386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防范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污染风险,保障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食品安全,现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的工作方案》(沪肺炎防控办〔2020〕18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人物并防”“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和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重点场所、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等疫情防控风险管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冷链食品的追溯管理,落实企业冷链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做到来源可查询,去向可追踪,对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依法进行查处。
各区于9月15日前对以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为主要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从事冷藏冷冻肉类和水产品储运、加工、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同时督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完成电子档案注册工作,覆盖率达到100%;10月底前督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成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上传义务,上传率达到100%。
二、主要措施
督促企业落实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以从事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场所,以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为重点品种,加强冷链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根据《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的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消杀工作。加强人员健康管理,各环节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新冠肺炎防控及消毒方法的原理和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特别是手部清洁卫生要求。
(二)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做好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的合格证明、交易凭证等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其中进口的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必须具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生猪产品必须具有“两证一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最新印发《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肉类加工企业进口畜禽肉类食品还应当查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水产品。
(三)严格落实追溯主体责任。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与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电子化管理相衔接。应将采购、销售的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的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相关合格证明以及供货者(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和凭证上传至“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并可以从“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打印追溯单,随货同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冷链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进货查验要求情况,严格查验采购的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的合格证明、交易凭证(追溯单)等票证和相关台账记录等情况;重点督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落实冷链食品信息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信息来源可查询、去向可追踪,对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要依法立案查处。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