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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不合格食品

时间:2020-08-21 08:00:19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记者 徐远官) 近日,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0年县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三)。

 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不合格食品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县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三)

一、卓儒书经销“黄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苍南县灵溪镇大门菜市场48号摊位当事人卓儒书销售“黄瓜”(购进日期:2020年06月08日),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要求,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编号:HZ-J20060911)。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发现当事人存在经销“黄瓜”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5100元。

二、谢素珍经销“黄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苍南县灵溪镇大门菜市场56号摊位当事人谢素珍销售“黄瓜”(购进日期:2020年06月08日),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编号:HZ-J20060910)。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发现当事人存在经销“黄瓜”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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