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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公布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时间:2020-08-05 03:23:31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0年7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5-7期)》。

 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公布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5期)

根据普陀区抽检,对抽样编号为XC20310107301130523的黄鳝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舟渔明珠公寓AB楼一层欣和农贸市场水产品区谢雷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检出值为152μg/kg,该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100μg/kg(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要求。

(二)经营环节

2020年4月24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该个体工商户谢雷立案查处。经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黄鳝数量为2.5公斤,货值150元,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谢雷对该问题进行排查,怀疑是供货单位添加恩诺沙星过量,表示今后会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当事人谢雷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鳝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属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相关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第二款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于2020年6月13日作出处罚决定书编号为“舟市监普处字【2020】第166号”的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非法所得金额35元。二、罚款2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6期)

根据普陀区抽检,对抽样编号为XC20310107301130527的黄鳝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河市场东区1号摊位金海尧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检出值为429μg/kg,该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100μg/kg(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要求。

经营环节

2020年4月27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该个体工商户金海尧立案查处。经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黄鳝数量为5公斤,货值330元,全部销售完毕。经当事人金海尧排查,表示购进的黄鳝原来就有兽药残留问题,在运输、养殖过程中没有添加其他东西。其表明会在今后每次进货时关注供应商,妥善保管进货清单。当事人金海尧涉嫌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鳝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金海尧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黄鳝”的销货清单(No 4824533),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免于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7期)

根据国家总局抽检,对抽样编号为GC20339900009930272的宁波大曲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欧佳生鲜超市销售的宁波大曲白酒,酒精度检出值为32.3%vol,该项目不符合GB 5009.22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密度瓶法)要求(要求在≤34.0%vol且≥36.0%vol之间)。

(二)经营环节

2020年5月12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舟山市普陀区欧佳生鲜超市立案查处。经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宁波大曲白酒购进数量为6瓶,15公斤,货值111元,未销售2瓶,共5公斤,已下架。经检测,白酒酒精度与标签上的酒精度不符,当事人表示会在以后的采购环节中,严格把关,做好采购工作。当事人梅长松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且未造成恶劣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处罚决定书编号为“舟市监普处字【2020】第233号”的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梅长松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二、没收与标签内容不符的2瓶宁波大曲白酒。三、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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